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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青聯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深圳市揭陽商會青年聯合會
本會簡稱:深圳揭商青聯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揭陽商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宗旨:同分享 共成長 創輝煌
第五條 本會理念:傳承 學習 務實 創新
第六條 本會目標:建立精英人才培養基地,打造“揭商大學”;
搭建創業資源平臺,創辦高效益揭青企業;
成為深圳最有影響力的青年組織。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整合委員信息資訊,實現資源共享;
(二)不定期舉辦高端沙龍、商務培訓、文化公益活動等,搭建合作平臺;
(三)組織委員企業與其他地區和組織的交流學習;
(四)弘揚揭陽傳統文化,實現文化傳承;
(五)培養優秀揭籍青年企業家,創造社會價值。
第八條 本會會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大道128號佳馨園2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寶安21區前進一路78號金域盛世大廈一樓
第二章 委員
(一)在深圳市居住和工作;
(二)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特殊職務除外);
(三)至少一名推薦人;
(四)深圳市揭陽商會會員優秀子女,優秀揭籍創業、就業青年或其他優秀揭籍青年。
第十條 成為本會的委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可并遵守本會活動規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能主動熱心參加本會活動,團結、和諧、奉獻。
第十一條 入會需提交的資料
(一)真實、準確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及學歷證明復印或工作任職證明各一份,近期兩寸免冠彩照三張;
(三)推薦人信息;
(四)其他本會認為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十二條 入會程序
(一)申請人向本會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
(二)委員入會,必須依次由推薦人簽字、秘書處初審合格,經深圳揭商青聯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同意入會;
(三)副主席以上成員入會,必須由本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報主席批準,經深圳揭商青聯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同意入會;
(四)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入會,由主席提名,經深圳揭商青聯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給予聘任;
(五)本會辦公室給予登記,制作證書,統一發放證書。
第十二條 委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免費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信息;
(三)根據本會安排和本人意愿參與本會組織的有關考察、訪問和其他交流活動;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自愿繳納會費;
(四)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規定;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所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委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委員證。委員如果一年內未經批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委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犯罪行為的,經本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揭陽商會的領導,主席由深圳市揭陽商會提名人選,本會依照本章程選舉產生。主席是本會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設委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選舉、罷免本會主席;
(二)審議通過主席會議提交的本屆常務委員會名單或選舉本屆常務委員會;
(三)討論決定本屆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查和通過本會財務預算報告及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決議其它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委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全體委員參加。委員大會的召開以與會委員超過2/3為有效,表決以與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九條 委員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貫徹執行委員大會決議,討論制定工作細則和工作任務。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與會常務委員超過2/3為有效。表決以與會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的召開由本會主席決定和召集,本會主席主持。會議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的,應由本會辦公室將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提前3天通知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應依時到會。因故未能到會的,可委托其他常務委員到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他人到會的視為該常務委員到會,未到會也未委托他人到會的,視為放棄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主席會議由本會主席、副主席組成,辦公室是本會日常工作和管理的機構,對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的提名選舉產生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辦公室主任。主席主持會務工作。副主席、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協助主席工作。實行副主席輪流值班制度,處理日常重要事項。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在主席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常務委員每屆任期三年。主席任期為一屆,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等職務,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聘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秘書處、辦公室及工作中心,各部門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辦公室主任需具備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誠信守法;
(二)在所在職業界別中有較好成就和影響力,善于團結同仁一道工作;
(三)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對本會有突出或重大貢獻;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年齡最高不超過42周歲,特殊職務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落實情況;
(三)在常務委員會授權下代表本會處理對內對外重大業務活動;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公室開展工作;
(三)提名、免除委員交主席會議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中心開展工作;
(三)提名、免除各中心主要負責人交主席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條規定罷免其相應職務與資格:
(一)對本會聲譽造成重大損害或給本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嚴重不稱職或嚴重損害本會委員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或侵占、挪用、貪污本會資產,經查證屬實的。
主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2/3常務委員聯名提請召開臨時委員大會,并經委員大會表決通過的,予以罷免主席職務。罷免后,由常務委員會于七天內在副主席中選舉代理主席,代理主席履行主席職責至本屆任期屆滿。
副主席、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的,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第三十條 本會將于適當時候,經常務委員會提議并經委員大會通過,設立監事會。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采用自籌自支原則,經費來源:
(一)委員的會費自愿捐贈;
(二)深圳市揭陽商會撥款支持;
(三)社團組織、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四)內部成員自愿物資贊助;
(五)深圳市揭青創業投資中心營利收益的撥款;
(六)具體活動的自籌資金;
(七)其它合法來源。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經費收支公開、透明,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任何委員均有權就本會經費支出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質詢和查閱相關的會計資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委員大會提出終止決議后依法辦理終止及清算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活動規則的修改,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表決后報委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活動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條例經本會第一次委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深圳市揭陽商會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