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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深圳市揭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市揭陽商會(英文名稱是 Jie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縮寫是 JYCCSZ)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揭陽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冊設立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的,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促進市場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流動與融合,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大道128號佳馨園2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提高會員素質。
(二)積極為會員企業服務,發揮自律作用,規范會員企業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與深圳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深圳市和揭陽市兩地間的經濟協作和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培訓、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咨詢服務,傳遞信息,開展業務交流,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六)加強與揭陽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系,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條件
1、遵紀守法;
2、自愿加入本會,擁護并遵守本會章程;
3、具有法人資格;
4、在其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5、由3名會員聯合推薦。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向秘書處提交公司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身份證及復印件各一份、近期2寸免冠彩照3張。
2、秘書處初審合格后,提交理事會討論;
3、理事會批準;
4、通知申請人;
5、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免費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信息;
3、根據本會安排和本人意愿參與本會組織的有關考察、訪問和其他友好活動;
4、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000元;
(四)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任期每屆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設立常務工作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部分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常務工作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及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制訂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設1名監事長,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需具備的條件:
1、誠信守法;
2、在揭陽籍企業界有較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響力,善于團結企業界同仁;
3、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對本會有突出貢獻;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或會員大會,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2、檢查理事會議或會員大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3、在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的授權下代表本會處理對內對外重大業務活動;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工作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研究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相關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的處理辦法,由最后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3年12月0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